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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1-28 23:14来源:姍嘙 作者:李小丫 点击: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 代位权 。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代位权。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复审的相关规定。学习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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