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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

时间:2011-11-28 05:18来源:风入松香 作者:孙行玲 点击: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2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 市有关单位: 《九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2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

  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4月6日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养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入室抢劫罪法定节假日有哪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城建项目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排水(含水利工程)、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等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建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并出具初验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十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十四)水利工程按相关规定验收合格;

  (十五)交通管理设施须经公安交通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听听试用期辞职国家法定节假日。将收集整理的建设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向市城建档案管和管养单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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