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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1-12-04 03:39来源:闲鹤居士 作者:靛蓝小孩 点击: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 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5 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 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 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



  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5



  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



  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



  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



  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



  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地摊结婚证”不作数 法院。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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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取舍。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1 元)



  至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100 元),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



  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



  品。有效成分相同,法定节假日有哪些。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



  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



  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



  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



  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



  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



  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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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



  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



  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



  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



  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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