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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诉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云南*银行云南省分行诉*

时间:2012-02-01 11:30来源:随风xk 作者:bluefisher 点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123号 原告起诉称:199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98贷字第183号《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月息5.92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全部贷款。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123号

原告起诉称:199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98贷字第183号《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月息5.92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全部贷款。同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用自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对于法定节假日有哪些。贷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由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04年3月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9元,利息请求偿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被告*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桃源街122号的房产(房屋面积为1820.17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16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丘号为)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在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银行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04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29元,自2004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公司到期不偿还上述款项,则以被告*公司设定抵押的属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桃源街122号的房产(房屋面积为1820.17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16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丘号为)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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