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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6日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放假办法规定,"五一"劳动节只放假一天,不再如过去可以弹性放假长达七天,从而结束了"五一"黄金周。 同时,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各休一天。 此外,春节的休假提前一天,从农历除夕开始,但正月初三不再是法定休假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项规定具体而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且"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条例》还规定,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条例》也对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一些情形作出规定。例如: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请病假累计超过相应天数的。 中国从1999年起订定春节、五一、十一每年三次七天长假的制度,以刺激旅游、购物、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带动内需,被称为"黄金周"。但近年来,"黄金周"因为旅游服务质量差、公共管理费用增加、环保压力大等问题而屡遭诟病。 北京清华大学假日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表示,如果条件成熟,建议进一步取消"十一"长假。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我不知道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fadingjiejiariyounaxie/2012/0110/340254.html。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