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有序协商,或者参与政府组织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 (三)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停协议; (四)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报告调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停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进行调停,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中立; (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停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调停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调停员从事调停工作。 调停员从事调停工作,应当由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关系争议经调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应当指导双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调停协议书。 经调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可以终止调停。 调停员应当在调停活动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交调停报告。调停报告应当印发争议双方。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fadingjiejiariyounaxie/2011/1208/50060.html。 第二十六条 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和申请、参加集体协商争议调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派员对同一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开展协调或者调停工作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调停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节假日有多少天。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予以撤换或者罢免。 企业代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提起、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参与调停活动时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所在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调停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