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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合肥碎尸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指导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收入核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地税、国税、金融、公安、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工商、人力社保、审计、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统计、监察、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肾病综合症食疗。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车辆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照提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专项救助待遇时,该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对家庭财产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各项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减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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