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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深圳二手房。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 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