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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9-02-2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障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对于买卖合同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专项建设工程及其建设内容。 国家对单项建设工程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分级合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第四条 规划区36个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遗产继承法。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的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2868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中央资金,编报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 省财政厅制定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看看一次性付款 英文。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资金监管,审核工程财务决算等。 省农牧厅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后续产业中涉及农业产业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组织验收等。 省水利厅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负责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组织验收等。 省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后续产业涉及林业产业发展的工程内容、直补资金发放等。负责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组织验收等。 第六条 规划区36个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相应成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为项目业主,对本级政府(集团、局)负责。 项目区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编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实施步骤、工程计划实施情况,于上一年度十一月底前提出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交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经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年度建设投资。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资金。省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共同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年度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项目区各县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作业设计或施工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批复。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经下达,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实施方案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项目县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要按照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检查验收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