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林地、水面、滩涂的流转管理除外。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二手房一次性付款。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
(三)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四)接受委托并组织开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等工作;
(五)指导土地合作社整村、整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工作;
(七)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流出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三)指导流转双方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合同鉴证;
(四)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土地合作社的业务工作;
(七)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流出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取得发包方同意。流入方将流出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可以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流出方可以与流入方自行协商或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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