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修改变更作了严格限制。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能简单把城乡规划理解为对人口、土地、产业、住宅等方面的布局,其实城乡规划的内涵与作用远大于此。城镇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的可持续,绿地系统、湿地、湖泊、河流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等内容,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完善社会公众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控告权,全面规范“阳光规划”。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更高要求。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条例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修改变更作出了严格限制。不仅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而且严格限定了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规划条件以及变更规划许可等事项的条件,强化了规划许可的批后管理,细化了规划核实的有关规定。个人贷款买房的条件。 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加强了人大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增加了人大对特别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制定的监督管理。同时,条例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的舆论监督,不仅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规划、监督规划实施的权力,规定了在建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批后规划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还赋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有效配置公共资源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乡特色塑造 条例加强了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不仅在各个层次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中均明确要求做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纳入到规划条件的规定性条件进行管理。 条例还增加了城市设计的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加强城乡特色塑造,延续城乡文化脉络。购房须知。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遏制违法建设 条例加强了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不仅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产权登记、核发营业证件等与规划管理相关的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衔接,而且还明确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坚决遏制违法建设,不仅细化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几种情形,还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本报成都12月15日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