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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时间:2011-12-22 12:48来源:王立敏 作者:樊锦昌 点击: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湖岗管理,根据《》、《》、《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湖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湖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湖岗核心区禁止砍伐林木。看着济南二手房。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湖岗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砍伐林木,对兴凯松、兴安桧等珍稀树种实施重点保护。



  第五条 需要在保护区湖岗区域开展文化、体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开垦耕地,现有耕地由有关单位逐步退耕还林、还湿。



  第七条 未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保护区湖岗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设施。未经批准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属违规建设行为,其建筑物和设施应当全部予以拆除;本规定公布后仍继续违规建设,除拆除违规建筑外,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保护区湖岗上已建或者在建的违章建筑,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



  (二)保护区湖岗上不符合规划的已建或者在建旅游设施,学会离婚起诉书。应当分期搬迁到指定区域或者自行拆除;



  (三)保护区湖岗上原有居民点和打渔点禁止扩建或者翻建,逐步实施生态移民。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野外用火,进入湖岗的机动车应当达到安全防火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和旅游路线、修建旅游道路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湖岗实验区内从事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条 进入保护区湖岗区域的机动车在鸟类繁殖区和鱼类洄游区,应当降低行车速度,禁止鸣笛和使用高音设备。



  第十一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倾倒生活和生产废物。对已有的旅游接待设施所产生的污水和污物应当进行环保处理,固体废物应当日产日清。对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保护区湖岗区域内擅自砍伐林木、放牧、烧荒、挖沟、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内禁止修坟立碑。已有的坟墓,除民政部门授予的具有教育意义的烈士墓外,其他应当迁移或者深埋。违反者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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