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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2-01-17 13:25来源:变质的绿茶 作者:黄祖斌 点击: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

  (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

  (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

  (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

  (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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