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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

时间:2012-01-28 14:35来源:清风过冈 作者:郑家顺 点击:
赣财企[2011]102号 省直各部门: 《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

  赣财企[2011]102号

  省直各部门:

  《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学习起诉离婚法律咨询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权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事实上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1/1220/129023.html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权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上交工作,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购房须知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

  (一)第一类为垄断性企业,执行15%的上交比例;

  (二)第二类为资源类企业,执行10%的上交比例;

  (三)第三类为其他企业,执行5%的上交比例。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股持股单位在收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编制的利润分配草案后,应就国有股份享有的股权收益是否分配提出审议意见并上报省级预算单位审议。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由省国资委商省财政厅批准;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级预算单位商省财政厅批准;涉及重大事项或有分歧意见的,呈报省政府协调确定。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按批准意见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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