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1999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19元,产权100%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购房须知。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学会合肥购房须知。2000年初搬进去居住,2001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胡××的,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胡××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