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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3月1日起违法排污罚款数额将翻12倍

时间:2012-02-24 13:20来源:郑斯仁 作者:Color 点击:
从3月1日起,合肥的城市绿化、公厕冲洗、道路清洗、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经营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等环境用水,都将使用再生水。 这是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合肥水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硬性规定。据称,

  从3月1日起,合肥的城市绿化、公厕冲洗、道路清洗、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经营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等环境用水,都将使用再生水。

  这是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合肥水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硬性规定”。据称,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市、县(市)区节水管理机构有权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据悉,新条例对排污现象罚款数额更高,大大提高了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条例》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较之过去翻了12倍。 ”并要求违法排污单位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境治理承诺,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单位可以断水、断电、断气。

  变相偷排,爱搞“小动作”的也逃不掉了。稀释排放、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间歇式排放的单位不在指定时间排放等,一旦被认定为偷排行为,将依法给予5~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甚至责令关闭。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项目”、“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建设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的小电镀、小水泥、小炼焦、小化肥、小造纸、小煤窑等企业”等五类违法情形,环保部门报请经政府批准后立即关闭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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