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的批复》(粤府函[2010]25号)及《印发广东省绿道网建设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函[2011]5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质量,建设宜居侨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事实上购房须知。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绿道按照位置和目标功能划分为生态型绿道、郊野型绿道和都市型绿道。 (一)生态型绿道:指主要位于乡村地区,以保护大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欣赏自然景致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二)郊野型绿道:购房须知。指主要位于城郊地区,以加强城乡生态联系、方便城市居民前往郊野公园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三)都市型绿道:指主要分布在城区,以改善人居环境、方便城市居民进行户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各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绿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明确绿道管理部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广新、体育、林业、城乡规划、城管、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 我市绿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分区建设、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市、区政府要把绿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八条 按照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政府可委托(授权)企业、单位统筹经营管理绿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企业认建、出资命名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运营和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绿道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绿道网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规划和设计: (一)地域性原则:串联本地富有特色的郊野公园、旅游点、古村落、文物古迹等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尽可能采用本地乡土树种、石材等体现地域特色的绿道组成元素。 (二)社会性原则:形成以健康生活为前提的、以宜居城乡为目标的绿色载体,提倡公共参与、建设和管理,建成后应开放给公众共同使用。 (三)生态性原则:充分结合现有地形、水系、风向以及生态承载力特征。 (四)经济性原则:合理利用性价比高的、反映出健康住区特征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五)历史性原则: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六)安全性原则:以慢行交通为主,减少与机动车的冲突,完善照明、救生、报警等设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绿道沿线应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立统一的控制标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