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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九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购房须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本级及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购房须知。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和运输、国土、教育、卫生、房产、矿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对于购房须知。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设区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设区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