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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时间:2012-01-05 13:21来源:影色渔樵 作者:傅小杰瑞他爸 点击: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财综[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6 【生效时间】 2012-01-05 【时效性】 财综[201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财综[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6

【生效时间】 2012-01-05

【时效性】


  财综[201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股东合作协议书。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1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zhengwuxinxi/zhengcefabu//P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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