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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公司给了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时间:2012-01-28 19:07来源:MOMO 作者:团扇 点击:
劳动法咨询:公司给了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大家好,我是在2007年10月18日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是一年至2008年10月18日。 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没有公司再签任何协议。 现在09年2月26日,人事部门找我说我的合同是到09年3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
劳动法咨询:公司给了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大家好,我是在2007年10月18日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是一年至2008年10月18日。

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没有公司再签任何协议。

现在09年2月26日,人事部门找我说我的合同是到09年3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说会按照一年半的在职给与补偿一个半月薪水。给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我签字了。要求我3月31日9点办理离职手续,现在还在职上班。

试问,这样合理吗?有无不妥。

不合理。

第一,自2008年10月18日至今,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给你双倍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经营状况恶化而需要裁员,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参看《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合同解除文本。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补充】"1.如果是公司应该赔我双倍工资是如何算?08年10月18日到3月31日即5个月13天的双倍补偿?还有一个半月薪水的差遣费吗?"

双倍工资,足月的按月算,不足月的按天算。双倍工资以外,当然还要给遣散费。

"2.现在我想问下,我应该是到3月31日再就要求理赔协商?还是现在就应该要求公司赔我双倍工资再离职?"

我觉得你应该先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以后,拿到一个半月的补偿,然后再提双倍工资。

"3.我在公司给我的那个《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签字了,代表我收到通知书了,是否代表我认可公司这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方法?即:3月31日领取一个半月的补偿离职?"

先办离职手续。拿到钱,再找公司算帐。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影响你索取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公司不给你,你就去仲裁。

结论:

您好!既然公司并未续签合同而继续雇佣您,您就应该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他超过一个月没有续签合同,超过一个月后,按照每个月双倍给您支付工资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回答你,公司这样做不是最妥的,一般一年期合同结束未及时续签的,应该自动延一年

签了字,不代表就同意了,只是代表收到

也要看具体情况了,不一定什么事情都严格按法律条文

什么事双方能协商解决的最好

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无可指责。

如果一个半月的补偿金发给你了,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也交了,那是没有官司可打了。

这样的公司还算是规范运作的。

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你签字与否,都是一样了。已经能证明送达给你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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