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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们是否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以这个问题比较纠结,如果不给呢,员工有可能会去投诉,如果给呢,员工有可能拿这张通知书做文章。另外通知书怎么写会比较好?如果在通知书上写上单位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下续签,并征求劳动者意见。最后我们又不想跟他续签了,这样可行不? 1、参照当地地方规定吧。上海合同到期终止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但是例如山东、北京是需要30天通知的。 2、如果怕提前告知其以后有其工作态度会发生变化有2种选择:a,如果当地规定到期未提前三十日要支付代通金的那么可以通过花钱买放心来避免其给用人单位制造麻烦。b,其实提前30日告知其不续约,在这30日内仍然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其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由不续约变成解除。 个人比较倾向于b的方式,经供参考。 3、到期不续约只看意思表示最终是谁做出的,即使你初期表示愿意续约随后又表示不续约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避免不了的。当然这里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第二次表示不续约的效力是否能够使第一次表示续约的效力时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