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4年5月11日入职至今6年整,已经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今年3月1日合同到期再次续签合同,可是至今没有签定制式的劳动合同书(劳动部门发的那种),只签定了一个《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岗位写成了业务(不是我的岗位)这样是不是我们工龄断了啊?这样我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6年的经济补偿金吗? 抱歉!修正一下,我今天仔细看了我已经签了四次了,这是第五次了,公司没有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5.5.1--06.4.30第一次合同 06.5.1--07.2.28第二次合同 07.3.1--08.2.28第三次合同 08.2.29--10.2.28第四次 这第五次只签定了个《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上写着这次合同的期限是 10.3.1--11.2.28 我这种情况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谢谢开金口的每位朋友谢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需要是2008年1月1日之后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包括续订的合同你只订立了2次劳动合同,因此,下次在订立合同时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二、关于补偿问题: 续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你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你不能以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方式问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best]广东胡律师: 那份《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属于一个正式合同,你的工龄继续累加,你自己离职拿不到经济补偿。 1、你的工龄不会断。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你在08年2月29日,10年3月1日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次再续签合同时,你就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文本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都是合法的,并不一定要用劳动部门的那种。 3、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否则,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