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已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则协议便是有效的,公司不能再给你做出调岗的安排,否则构成违约。 按照你的描述,作出如下简单回答 首先,如果你们双方都已经签字,那么协议解除合同书就已经生效,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该协议执行 其次,现在你手里有这份协议吗?还是说你签字了,单位还没有签字?这个很重要 再次,如果实在不能协商,那就只能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解决,还是建议协商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我现在所在的分公司定在2011年1月9日关闭,由于我正在哺乳期(哺乳期至2011年5月16日结束),因此人才派遣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通过快递给我寄来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是经协商一致自2011年1月16日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协议书上写明了赔偿内容:1.向我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向我支付相当于4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哺乳期工资。我觉得赔偿金额算是合理,于是就签了字。 可是就在今天,我接到了人才派遣公司的电话,他们要求把我调到此日企在北京的其它分公司工作到2月20日,因为该日企在北京的最后一家分公司是2月20日关闭,所以他们一定要让我工作到该日企在北京的三家分公司全部结束,还说今天就给我发一份调岗通知书,如果我不去的话就算是我自己提出了离职,所以协议中所说的四个月的哺乳期工资就不给我了。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不同意调岗,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所说的2011年1月16日离职的话,我还能不能得到四个月的哺乳期工资的赔偿?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另外,在我和人才派遣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有"当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或考核结果而变更劳动合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条款。 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