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15日刘XX被X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XX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XX的工资():订火车票.html等事宜。 )"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攀枝花市人才服务中心版权所有咨询电话:求职招聘(0812-)人事代理(0812-)教育培训(0812-)传真号码(0812-)E-Mail:pxrcsc@ 在实际办案中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或是提前1个月通知了员工不再续约,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 因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然而刘XX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件,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至今有效。因此,按照规定,你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律师张浩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该文件规定,《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止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间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眼扬子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刘XX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刘XX请求的经济补偿赔偿佥、代通知金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X宝公司解除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刘XX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刘XX不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故本案中X宝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刘XX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 3、蒋律师认为,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其并不能作为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本案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员工。下一条: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专家点评先来看一下法院审判结果: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 2、该观点可能源于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2008年10月,我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3年。到今年10月,我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我想咨询律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我与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长春赵某 1、刘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许多人存有误解,进而付了一些冤枉钱。 1、不要选择提前通知,如果非要提前通知,需准备好书面的通知书让员工签名,同时要作好员工不签名的预案。或是让第三方在场见证,或是作好录音录像; |星期日,02/27/2011-21:38Copyright2001-2011ChinaHRD.NetAllrightsreserved.中人网版权所有京ICP证0号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能否获经济补偿 我于2008年7月同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将要期满,今天接到公司相关人员通知,说是因公司业务范围调整,不再准备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原本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但因负责这个事情的人员疏忽,今天(距合同到期日不足一月,仅22天)才给我书面的告知通知书,并让我签收。我想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支付我经济补偿金,若要支付,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是公司人员的平均月工资标准,还是我最近一年的月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者绩效工资?是否包括交通补贴,电话费等? 理由:首先,王某借用亲戚的身份证与单位签订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劳动者是否提供实际用工的事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王某的劳动已经付出,无法退回还有一百网(:,故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王某借用亲戚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合同期满西部澳网(: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其它推荐: 更多相关内容: 6363: 6362:爸爸今天开始找爸爸叫我写5年只内的人身计划怎么. 6361: 6360:请问谁有乾坤天地决最新章节全部的啊,请发到我邮. 6359:求蛋大的《今夜有鬼系列》今夜哪里有鬼台湾版(无删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