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到2011年20月31号到期,公司不想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只收到口头通知,也没有书面通知我,我还想续签,我没有去找过公司,我还在继续上班的,我应该怎么办?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不过,如果你想留在公司继续上班,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如果每月也发给你工资,一旦超过一个月,那么公司就应与你再订立合同,否则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过,我认为,此时单位如果不和你订合同,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单位应当有选择权,除非符合上述十四条的规定。最终还是得由你作出选择,现在法律是倾向保护劳动者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