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酒店2003年3月25日入职到2009年3月25日已经工作了6年(期间和酒店签订了2次合同)合同现在到期了酒店提前一个月发给我不续签合同通知书(酒店也没有和我协商过,而且他根据劳动法的条列39条2款和4款我都没有触犯)!请问我能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吗???这样子哦,要是你能证明你确实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那2条规定。你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单位既然那么写,你可以要求他们拿出证据,不然就可以去社保局投诉,我觉得单位的做法及其恶劣,劳动合同到期却用那样的理由,对劳动者无疑是伤害。 单位应该给你补偿六个半月的工资. 个人感觉,经济补偿金可能是拿不到的。企业、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双方都有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你在问题中提到的没有触犯劳动法当中相关的条款,但现实中,企业若真的要这些莫须有的罪名还是很容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