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女同学2007年12月结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初,公司人事部给她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一周后,我同学在医院检查出已经怀孕三周,她和老公找到公司人事部,提出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怀孕,要求公司收回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求延续合同期至她哺乳期满。人事部请示公司领导后答复:终止合同在先,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诊断证明在后,不能收回终止合同。我女同学很苦恼,想去申请仲裁,不知道能赢吗?去仲裁没用,你不说,公司不可能知道,公司是在正常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事不过当时,只能以后吸取教训啦 你的朋友去申请劳动仲裁,能赢的,况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公司领导的说法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相抵触,是无效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应该能赢。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啊。而且她怀孕的事实在合同期满前。 2、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