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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劳动法第四十条 第二点有些不明白. 公司半个月前找我谈话,说我这段时间表现不积极.没进步(反正就是借口了,我没违反公司任何规定,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人事经理要我选择,要么自己离职,或者再给我1个月机会.如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话,就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合同是3年的.进厂已经1年10个月了.)然后给我签了个小纸条.刚开始我只把他当成个警告.督促自己表现积极点.但是,后来我朋友和我说,公司是想裁员.把我合法裁掉.根本没什么1个月机会.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能够得到赔偿吗?公司如果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谢谢! 劳动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不明白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描述的比较清楚,这一款的意图也是非常的明显,就是能不辞退就不辞退。经过培训、调岗仍旧无法胜任工作的才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些规定在实操中总是有些分歧,您签的字条有可能被认定为“辞退前30日的书面通知”,如果您被辞退还是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的。
请注意这两个法律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您个年工作年限为1年10个月,是可以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 同时您还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 公司给您的两个选择 第一个的意思就是和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就是书面通知您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以您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您。 但是,无论是哪种,公司都要支付您补偿金,补偿金按照您的工作时间,应该是您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有两个月补偿金拿。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