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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时间:2012-01-29 14:23来源:苍茫 作者:瘦身如来 点击:
出庭申辩 尊敬的审判长: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是一桩案中案。 原告因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规章制度,抵制原×支公司孙×违规违法经营至少40多万元的行为,被不当借调、调动到泰州公司后,被告一直没有按合同落实原告管理序列工作岗位。借调后2004年12月被告综合部×
出庭申辩

尊敬的审判长: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是一桩案中案。

原告因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规章制度,抵制原×支公司孙×违规违法经营至少40多万元的行为,被不当"借调"、"调动"到泰州公司后,被告一直没有按合同落实原告"管理序列"工作岗位。"借调"后2004年12月被告综合部×经理按法人代表的要求与我谈话,要求"一年内不要谈工作调整的事";2005年4月调原告到泰州公司后,被告也不按文件告知和落实有关管理序列岗位(部门二级主管);2006年6月16日的通知中被告又以解除合同相威胁,不许原告要求安排"管理序列"岗位,连"管理序列"选岗表都不让原告填写。

自2008年通过一、二审直至2010年5月26日省高院立案再审,原告一直为要求履行合同"管理序列"岗位而不息诉讼,现再审正在进行中。

一、终审后双方的真实意思

在原告二审后申诉期间,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发出泰×发30号文《关于李×同志岗位确定的通知》,"确定李×同志岗位为核损核赔岗"。原告在该文上注明"泰州分公司:已在公司会议记录薄上签下如下意见,2009年3月2日收到泰州分公司(2009)30号文,关于李×同志岗位确定的通知,本人意见: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仍要求按合同安排岗位,现临时代理一些工作,签注意见后该文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文件已收到,该岗位(核损核赔)本人不接受,从工作出发,临时代理公司安排的一些工作"。该文件签署意见后,交被告一份,后来还经泰州市公证处公证。

2009年8月28日《关于安排李×临时工作的通知》中"安排你临时从事市分公司食堂会计工作",原告对此签了如下答复:因公司违背合同,不肯按"管理序列"安排本人工作岗位,被逼无奈"临时代理一些工作",按合同、按文件在泰州应为二级业务主管岗,职等薪酬为管理序列9等。

2009年10月26日下午在被告法人代表办公室,原告提出:请正确解决管理工作中问题,对孙×、×的打击报复你是准备庇护到底,还是维护公司形象。法人代表说:以前的事不要再提了,你这样做是与整个×公司]作对。原告反驳说:违规违禁、违反合同才是与×公司]为对。我是正常维权,你的认识需要调整一下,上级公司批示你为什么不执行。法人代表认为合同双方不一致,我们党委已研究,不成就解除合同嘛。原告最终坚持:我还是希望被告作为领导,光明正大一些,主动一些解决问题,外部的处理方式我也继续下去,直到公正平和处理的结果。

2009年11月2日被告对引起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作了粗略的调查,对孙×违规违法经营40多万元的情况做了模糊的反馈。11月3日原告对此反馈做出了回复,提供了一些具体情节和质疑,被告一方纪委副书记假意答复继续调查,后来实则加紧了逼迫我选"技术岗位"的步伐。

2009年11月4日《关于给李×选岗的通知》中要求原告选"技术岗位"岗,原告答复市分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规定是工作岗位为"管理序列",请在此序列中予以安排,也可兼代一些技术工作,我选二级业务主管岗(管理序列)。特此答复。李×2009.11.5(原件答复已收到。×09.11.5)

2009年11月6日《关于安排李×工作岗位的通知》中仍要求原告选"技术岗位"岗,原告答复市分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规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序列"请在此序列中予以安排,我应该服从。现确定为"技术序列"承保管理岗,我不能接受,只能临时代理兼做一些承保管理工作,请公司早日安排"管理序列"正式岗位。特此答复。李×09.11.6(原件答复已收到。×09.11.6)

二、欺诈、胁迫变更合同的最后过程

2009年10月29日、11月13日下午,被告方人力资源部经理与原告只是谈:补薪酬20万30万你说,不许谈按合同安排岗位,否则解除合同。被告也通过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原告的亲戚传递了这种威胁信息。

在随后的日子里,被告对原告写给的交流建议和合同变更意向都不予商谈和采纳,被告自己拿出的一份技术岗位薪酬计算表又自我推翻不承认,以上三份材料原告于11月19日特快专递被告,20号又遭拒收,后退回原告。原告在交流建议和合同变更意向中坚持以往"管理序列"的岗位要求和计酬方式,解决以前的具体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平等协商以后的合同变更问题。然而在11月20日的交谈中,被告法人代表与原告谈话威胁说:你的专递我就不收。省公司有批复,下午5点之前不变更合同,就与你解除合同,明天就登报。中午又打出"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如今天下午5时前不履行,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视屏,用损害原告的更大权益来胁迫原告变更合同。下午被告单方拿出不许修改意见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管理序列"工作岗位变更为"技术序列"工作岗位,提出"一个字都不许改,不签就解除合同",并拿出一式三份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示威,也不给原告看,原告要求留下一份也不行,气愤之下原告摔下了一份《合同变更意向书》,被告不给任何协商余地。在此蛮横的压迫下,原告违心地在"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和一份合同变更书上签名,推托另一份合同书没带来逃过一"签",被告充分显示了欺诈、胁迫的本质。在11月26日又催逼原告变更另一份劳动合同,并用发还扣发多年的部分薪酬中的一部分作要挟,乘人之危逼原告再签下另一份合同变更书,被告至此完成了整个欺诈、胁迫变更合同的过程。原告随即向省高院、检察院、市劳动监察、省公司等部门快件反映了这些情况。

三、违反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

原告09年11月19日快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意向是一种正常的交流方式。被告无视和拒收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也是不与原告协商的强权表现,这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基本原则的。

在0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用上级公司所谓"批复"和"登报"来恐吓原告,隐瞒事实真相,打消原告依靠上级公司主持公正、等待答复的信念,诱使原告在精神压力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在此原告向法庭申请强烈要求被告出具省公司所谓"批复"和"登报"内容。

中午的被告视频内容如同最后通碟,有内容、有时间、有结局。下午的对话中,被告用单方拟定"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和"一个字都不许改,不行就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相逼,以给原告的财产(劳动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原告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这些行为具备了以下的条件:1)被告具有胁迫的故意;2)被告实施了胁迫行为;3)原告因受胁迫而变更了合同;4)被告胁迫行为违反合同变更的原则,是非法的。请被告向法庭出示《解除合同通知书》。

0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以发还扣发的原告一部份薪酬(部份薪酬中的一部分)作为交换条件,要挟原告签订另一份合同变更书。多年来被告不按合同标准计酬、扣押原告薪酬,影响原告家庭正常生活,原告在为难之际为取到自己的应得薪酬,只得违心地签了字,原告当日随即向省高院、检察院快件申控。被告的这种行为是乘人之危。

从历史与现状的实际来看,对违规违法的处理和要求诚信履约一直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和事实。2009年11月20日前后,原告一直不停地向省高院寄送申诉信件和多次去省高院申诉中心上访,如果被告认为是履行合同,那就等待省高院的判决,无需逼迫原告变更合同,现在本末倒置的做法恰恰证明了被告的违约事实,然而却不敢承担违约的责任,明白无误地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和违背了正常变更合同的平等原则。特别在原告的申诉期间,被告用欺诈、胁迫原告变更合同来掩饰被告方个别领导的不当行为,同时也是对孙×的违规违法、打击报复行为的庇护,真是越描越黑。原告最近对被告违规违法、打击报复的行为也向上级公司、监管部门作了反映,正在等待答复。

劳动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也是双方公正平等协商一致共同履行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对双方有效,大于单方的行政权力。事实上被告一直不肯安排原告履行"管理序列"工作岗位,确实一厢情愿地从行为上强迫原告从事"技术序列"工作岗位,由于被告的行政优势从法律角度上讲受制于合同效力,因此在原告依法申诉期间,被告必欲强变"管理序列"合同而披上合法外衣,只是同时也反映了被告在二审后的心虚。

综上,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欺诈、胁迫原告人于2009年11月20日---26日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中"管理序列"岗位为"技术序列"岗位的行为无效。

原告申辩人: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十二月十二日法院判原告败诉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判决书现已上诉急寻专长律师代理

律师对"欺诈、胁迫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的回复:

从你所说情况,关键要看你收集的证据中能否证明当时的胁迫或欺诈,如果能就可以,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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