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一个问题
我08年3月进入公司实习,实习五个月后在08年8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至今,如安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已经工作一年零两个月了
最近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发生了一些事情,我只是提前问一下,如果公司单方面,并且是违反劳动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我查了一下,有一个劳动法八十七条是关于公司违法解约的条款,上面有关于赔偿的,那要按我的情况以及我工作的时间算,怎么算呢?还有就是八十七条上说自用工之日起开始算起,那这个:用工之日起,是签订劳动合同那天算呢,还是开始实习的那天算起呢,对于我说就是从3月份开始呢,还是从8月份开始呢?谢谢 赔偿金的计算是从用工之日起,当然包括实习期。甚至还溯及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工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个规定是溯及既往的,与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恰成对比。有趣的是,旧劳动法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反而对单位因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而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反而只是泛泛地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新劳动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再含糊了!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者只能选一。详见《劳动合法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就从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就好了,因为这个是要最后判决的,你就按照你的工作的日期提出申请就好了。 如果是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因为公司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而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话,你可以要求 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的工资 代通知金: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如果没有,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再就是公司需要在08年4月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追讨4、5、6、7月一个共四个月的双倍工资,就是工资*4 还有社会保险,要求补缴。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劳动法规定,非个人原因的劳动者离职,劳动者享受失业金待遇且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实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法还规定,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的,自2008年起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劳动报酬,补缴社保金。 你的问题是:如果企业辞退你,你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可以得到自08年3月至辞退月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主张08年3月至7月的双倍劳动报酬。如果你选择个人辞职,你只能主张08年3月至7月的双倍劳动报酬,其他什么你也得不到。 按实际工作之日计算 赔偿金按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 支付了赔偿金的便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即你应从3月份开始计算,一年赔2个月的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