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第2次与公司签劳动合同!2011年2月19日。公司通知,因公司原因裁员,到2011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就直接裁员)。我的工资:900元+200元(效益工资)+200(个人考勤工资)一起才1300我买了养老保险(减去150元)我到手的工资只有1150元请问这样的话公司如何给于我经济补偿????谢谢。。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 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我2月28日就不要去公司上班了。今年3月13日,去公司领取工资,另外公司给予我的一个的基本工资900元整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还从我二月份工资里面强制性扣除648元整的保险,作为三月份的保险(因公司原因没停保险,所以造成我要强制性买保险) 请问这样做公司合法吗? 还有造成我要强制性买保险话,公司有责任吗?有责任的话怎么赔偿?? 去申请仲裁了,免费的, 可以查查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就是看看劳动法规。或去劳动总裁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