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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时间:2012-01-30 01:38来源:牛一 作者:达达 点击:
在杭州环卫所工作了14年.现在劳动合同解除,请问有补偿吗? 第一:你和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在杭州环卫所工作了14年.现在劳动合同解除,请问有补偿吗?


 第一:你和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学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支付一个月工资是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其他的还有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员。
你描述的情形中,单位提出:“不合适在这工作,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上面第四十条第二款的情形,根据此条解除合同,需要首先: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
其次: 证明对你进行了培训,
再次: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如果不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单位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解除和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话,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可以依据下面的法律规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听听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符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  双倍      经济补偿金。
你们可以依据上面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维权的过程中你们可以根据下面的规定主张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要求2年半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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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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