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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几个误解

时间:2012-01-30 08:23来源:柠檬圈儿 作者:解德杰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订立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误解:

误解一、只要是初次用工都必然有试用期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误解二、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可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仅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仅仅约定试用期,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一个独立的期限为六个月试用合同,则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三、试用期内不需缴纳社会保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误解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来源:西安企业法律服务网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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