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了2年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内,企业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投诉.
劳动局判决企业支付员工三个月工资(员工实际只试用了不足2周),并继续履行合同(员工与劳动局工作人员认识),这样判决合理吗? 1.不合理,不合法.劳动局滥用职权 2.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说明试用不合格的理由 3.劳动局的处理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单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局的处罚决定(注意不要过了时效) 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劳动补偿的. 你可以去这个网站看看 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被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期限有更明确的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三、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