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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去年4月应聘到某机械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林某想跳槽到效益更好的某造船公司工作,于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负责人口头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等林某来到造船公司就职时,造船公司人事部要求他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予录用,而机械公司却以他违约为由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依法立案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允许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为了更加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证据。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29/195824.html。通知的时间设定分别为30日和3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影响整个生产、经营,使单位遭受损失。 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此看来,劳资双方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最终,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为林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那么,林某欲去的造船公司,在没有看到林某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敢录用他呢?因为,根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听听劳动合同协议书。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没有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船公司是不敢录用林某的。林秀伟周少君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