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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领导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的部分领导(主要是我的主管领导)已经口头批准了我的离职申请,但是以未招到能接替我工作的人为由,一直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至今天两个月了,而且公司领导还拒绝了我的带薪年假申请(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五天带薪年假)。请问我该这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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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有证据证明提前三十天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三十天后就可以离职了。离职时,若领取不到工资及辞职手续,相比看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行了。仲裁是免费的。
"提前三十天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三十天后就可以离职了。"这个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吗?
团队的补充2010-03-1813:5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果我的直接主管领导以"找不到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为理由,而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拒绝在我的离职审批单上签字),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可以这么解释?是不是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还是说只要符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给我办离职手续?还有,这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所说的"书面"这么解释?用电子邮件发出的离职申请算"书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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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通知满30天后合同解除,无须领导同意批准。
你的问题问的太模糊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是什么啊.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很多种你得把你要问的问题说清楚,比如你在职的公司企业性质,劳动合同你怎样订立的以及什么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原则上劳动法运用操作的规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 若劳动者与企业(即你与单位)没有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约定, 那就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执行,即:符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两个条件。 个人为认为一般意义上电子邮件属于提出的方式,但不属书面,建议提交正式的书面辞职信,同时要求收到者签收。 当然,如果你能证明"邮件提出辞职"是你们公司规定可以的方式也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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