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现在的公司,06到07年各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8年签了3年即到2011年8月30日止。这月31日我收到人力资源部寄给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通知书。通知书上面写的是: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8月31日期限届满(其实我的劳动合同上面到期日期是30日),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请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通知方:公司章 2011年8月29日 被通知方签收:(公司要求我签字,但我目前还不愿签收,一个原因还不知公司怎样补偿我,听听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另一个原因是公司的通知日期是8月29日,我不知道能不能签收,会不会影响以后经济补偿的问题)。 现在就是关于经济补偿能达到多少的问题请各位律师给予指导。 另外我8月份1日到17日本人因左膑骨骨折后取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在出院证明上写明要全休一个月,但我的基本工资只有1800,其它全靠出差才有奖金。所以我没有请假,还是继续上班,但公司领导知道我手术住院出院的事情。因为我的工作是公司驻外办事处的,每个星期都要写邮件给公司交周工作总结 多谢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若公司有违法行为,你以此提出离职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具体可以先打电话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