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1月4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三年。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3800.转正4200.都为到手工资。合同上盖公司业务章。 入职后一周内,老板又给我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2300.转正2500.合同上盖公司公章。 四金部分根据2500来缴纳。 转正后工资条显示 基本工资2500 津贴1700 实际支付4200 养老金-275 公积金-175 计税工资2050 代扣个税-2.5 加回金,税452.5(公司承担个人18%和个税) 工行实发工资2152.5 中行实发工资2047.5 老板未履行合同试用期3个月。实际本人试用期为5个月。 11月中旬,老板无故,辞退本人。经协商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约定最后工作日为12月中旬。 共计补偿 双方签字。盖公司业务章。 然后,老板反悔了。 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我想要到,应该如何处理? 还有问题可以添加我为好友聊! 你想拿回的话,可能需要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专家提供: 2、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讨回工资; 3、你要与该公司打官司所需要的费用,从2008年05月01日起,免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