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做过人事工作的好心人,关于离职证明的事情。情况大致如下:我现在要从A公司出来,去B公司工作。我和A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2007年7月-2008年7月),并且我在2007年1月已经在A公司实际开始工作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07年7月,劳动合同在我的人事档案里,在人事局托管。肾病综合症食疗。我提出辞职要和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B公司要求我提供一份A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糖尿病如何食疗。
请问:
1. A公司给我开具的离职证明里,在A公司开始的工作时间应该写我在A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07年1月还是写劳动合同开始的07年7月?
2. 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但已经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人事档案里的07年7月到08年7月的这个劳动合同,对我在B公司工作有没有影响?
3. 如果我与B公司在2008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我原来那份07年7月至08年7月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冲突?对我以后的档案有没有什么影响?
4. 能否帮我拟一份离职证明? 1、应该写实际用工时间,学会http://www.hnfzb.gov.cn。《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没有影响。解除劳动关系就代表原劳动合同解除,解除证明要放入档案。 3、离职后签新合同没有问题。 4、各个公司不一样 如果你与原来的公司有劳动合同,又想去新单位就业,一定要与原来的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才是合法的。这样你将来任何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凭这个手续,就不会对你的档案有坏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