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该部法律主要立足于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状况,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种种劳资纠纷问题,本着对弱势群体即广大劳动者的全面保护制定而成的。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猛增,给仲裁机构带来很大的压力。那么,在劳动者提起的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是不是所有的申请都是依法提出,最终都能得到仲裁庭和法院的支持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例。 王某,男,2008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2008年3月20日,a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王某来办公室签署劳动合同,王某来后,并未当场签署,而是提出先取回去看看,过几天签完后送过来。3月31日,人事部联系王某,王某通过书面形式向a公司提出对劳动合同的修改意见,并提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而成的,a公司未作出回应,仍是每一月份都书面通知一次王某来签合同,王某均为理睬,书面的劳动合同一直未签署。 2009年3月份一年的合同期满之时,该情形再一次上演。2009年11月份,公司以王某部门业绩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理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仲裁申请书中,王某要求: 1、a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3月至2009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共计*元; 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3、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元; 4、要求公司开具合法的离职证明。 仲裁庭通过庭审,作出了仲裁裁决:…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其提出向a公司递交对劳动合同的修改意见,但并未拿出证据来证明。a公司提交的王某签收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够证明a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到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因此导致最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王某自身拒签,故: 1、a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2、a公司为王某出具合法的离职证明; 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为提出诉讼。 该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一个重要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否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一定可以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一问题有涉及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 2、劳动者本人拒签劳动合同。 我们先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理解: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两条都是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层面上来规定的,也就是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申请,审判机构在作出裁定或判决时,的确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条文在规定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同时,应考虑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承担而不单单只是某一方的责任问题。因此,一旦案件涉及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时候,仲裁人员如何依法作出裁定?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其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劳动关系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论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还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为了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和用人单位的持续性发展,减少讼累,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考虑到以上案件及其类似案件,适用的都是审判机构的潜规则,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期待相关部门通过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将此方面之内容予以确定。 胡炜 2010-9-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