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去某单位应聘,三天后得到用人单位下发的录用通知,要求三天后到单位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小甲马上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三天后当去此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时,用工单位则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与小甲签署劳动合同。小甲将此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已经得到此单位的录取通知,双方已达成录用协议,而自己又因为得到通知后才与原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应该得到补偿,最后法庭宣判小甲获胜,单位不得不与小甲签署劳动合同。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录用通知书发出之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撤消。单位必须谨慎对待录用通知书,不要轻易下发,如果要邀请某员工办理录用关系,有时候一个电话就可以。
嗯,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19/110557.html。支持员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也太草率,要劳动者三天后来报到, 三天就变了, 也太快了点呀.
原来单位三天也不会放人啊
不应该发录用通知书的,应该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不应该发录用通知书的,应该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em51
录用通知书是要慎发,楼主所举案例中的公司三天就能改变主意,也是够草率的。但该发的还是要发,一个电话的通知,你敢轻易辞去现在的工作吗?电话的通知就是为了能轻松地改变主意而没有后顾之忧吗?HR同时也是员工,请同时站在双方的立场上来考虑这件事。
恩值得借鉴~不过这样的企业也不多见呀hoho
这两个公司可真够草率的
我自己瞎编的案例 只是对慎发录用通知而言的,看重点,和公司无关
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白,所发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要考虑到要约的生效与撤约条件!
值得借鉴!下次电话通知,^
这不是发不发通知书的问题,而是单位的问题,三天就变了,应该追究为什么要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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