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5月20日开始工作,3个月试用期,8月20日试用期结束,我在8月19日(周四)提出辞职,那么8月20日(周五)上一天班,如果我8月23日(下周一)离开公司,是否完全符号正常劳动法的规定?现在我所在的公司以没有人交接为由,要我等至少2个星期找到新人完成交接。不然就扣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我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公司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公司有保留,并未交我保留一份,且现在的公司与当初我进公司的时候抬头已经变更,劳动合同并未更新,我所有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就是打卡的指纹(这个可能公司可以消掉),如果可以走维权道路,我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和充分的证剧? 问题比较繁琐和紧急,烦请专业人士给予讲解。在此言谢!
1.、你做的合理合法;而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理,违反劳动法规定。 2.、没有工资条、工牌的,可以找工友证明,由工友提供证言;你可以用手机录音,并把等2个星期的事引出来,做为有力证据,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按法律规定,法理在你这边。但我认为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感觉你们公司管理还算正规,你只要和人事部门讲明你的要求,他们应该不会难为你的。之所以要让你再做两个星期,可能真是由于缺人手。如果不是特别急,就再帮做两个星期;如果有了下家急着离开,那也要和公司好好商量。毕竟员工和用工单位打官司说出去不好听,不到万不得已不用此下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