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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公司签定合同2006.5.19----2007.5.19 - 年尾公司会付一笔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与公司签定合同2007.5.20----2008.5.20 - 年尾公司会付一笔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公司于2008年3月份再给到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我们签约.为期是2008.3月 -- 2010.3月.共三年的合同.
4. 2008年5月无任何理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 我的工资是拿月薪2500元一个月,但劳动合同上面的注明是市的最低保障金额.
这样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具体赔偿细节.
谢谢各位相关专业人士解答.... 我现在不理解的是 与公司签定合同2007.5.20----2008.5.20 尚没到期 怎么就有新的为期是2008.3月 -- 2010.3月 的合同呢? 一般是续约,也就是从5.20以后接,那么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本身就不合互常理。 根据你实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满一年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剩下的部分不到一年的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半年的给半个月,若您的工作时间与合同时间相符 2006.5.19~ 2008年5月19 共2年时间应该给你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既5000元 公司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你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标准为实际工资收入,5月19日以前解除:2500×2=5000元;5月19日以后解除:2500×2.5=6650元。(劳动合同法47条) 由于公司是无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47条标准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5000×2=元。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了赔偿金后就无需再支付补偿金。 此外,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你,则需再加一个月替代工资2500元。 2008.3月 -- 2010.3月.共三年的合同. 估计是公司想规避法律用的,你签了就生了效 补偿金的计算: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那从06.5到07.12,大于二年按二年计;2008年一月一日以后的部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这就是半年的,加上前面的二年,算呗,2500×2.5 二、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则晚一天就要给相当一天工资的代通知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