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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见习期”与“试用期”不合法
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依次为:国家宪法-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级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省级政府行政规章。并且母法优于子法,综合法优于专业法,后法优于前法。至于引据劳动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复函,以及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显然已由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劳动法、国家劳动合同法、各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所取代,自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与社会求职人员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只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多六个月(各省颁布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大同小异,一般1-2年和1-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0天;超过以上年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六个月)。企业以一年“见习期”或同时以“见习期” ”试用期”,取代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最多六个月的”试用期”,与社会求职人员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若由此而引起劳动争议或司法诉讼,对企业也是不利的。 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内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毕业生还需要明确,如已在一个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且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不用再实行试用期。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即工作满一年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回答者:淄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