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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第37条却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下面一道题改如何判断: 甲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下面是否正确:试用期甲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怎样判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似乎有点矛盾!!!知道的请答答!谢~~~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半桶水正解 当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回答啊,一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二是新法优于旧法. 劳动合同法是属于特殊法,劳动法属于一般法,那么特殊优于一般法,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走人。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才实施的,依照新法吧,劳动法的规定不是太细节,劳动合同法亦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没有矛盾,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成立的。在《劳动法》不足的情况下加的,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更加明确,使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没有矛盾,而是补充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