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张小姐大学毕业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1个月,因胃部不适张小姐去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院让张小姐请病假进行阶段性治疗,并出具了为期1个月的病假单。1个月后张小姐到医院进行复查,根据病情,医生建议她继续休息1个月,待病愈后再上班,学会http://www.hnfzb.gov.cn。并又开了1个月的病假单。病假期满,张小姐重新回到该单位上班,但迎接她的却是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上的内容让张小姐目瞪口呆: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半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1个月前终止。公司负责人要求张小姐马上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张小姐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双方原来的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公司应当支付其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到期,没有顺延的说法,合同终止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逾期终止劳动关系并补发相应的病假工资。 请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张小姐的请求吗?为什么? 会支持,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