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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已经工作满10年了,去年公司先是将我从财务管理岗位降到出纳岗位(降职没降薪),准备等我合同到期后就不和我续签合同并经济补偿我,我不同意,因为根据我的情况公司应该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经协商双方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劳动合同到期的前3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发了一张《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表》。表上内容有:“个人基本信息”、“合同到期时间”、“个人意向”、“部门意见”、‘公司意见”。我当时在“个人意向”栏目内只填写了“续签”,表格交上去后部门领导找我谈话,大概意思表示公司愿意和我续签,但并未告诉我签几年。一周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让我在愿意书上签名,我看到部门意见写着:续签一年,当时没想那么多,人力资源部的人也说不是正式合同不要紧的,我就先签了。
现在问题是:去年已经妥协了一次,今年我肯定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否根据这份续签意向书作为理据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我还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希望懂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的TX帮我支个招,万分感谢! 1、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表》的法律效力:该表是用人单位为了了解员工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意向所做的调查表,是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意向性文件,其性质是双方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并非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即使该表上“部门意见”一栏写着续签一年,也只代表单位的意见,对你并无约束力。你仍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其实解除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第44条第1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除非合同到期你不同意续订外,你合同到期后离职,用人单位都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4、根据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一定要签固定期限合同,你可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即使你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你工作的年限给予你经济补偿。 本来,按道理来说,你的确应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是: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若职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应当签无固定劳动合同,你现在可以说是放弃了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然,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除非你能证明公司在与你签意向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公司有欺诈行为,或没有告之你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侵犯了职工知情权,导致你错误地选择只签一年的功动合同,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该意向书的签订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无权据此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签订的话,你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