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某人应聘到某公司上班,事前约定好了相应的工资报酬,公司方相关人员也讲解了工资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
现员工实际上班已有三个多月,正在办理转正手续当中,但现在一个问题是,公司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公司工资方案的改革调整,此调整方案是针对全体员工的,但此方案会影响到此员工的工资报酬减少,即如果按公司新的工资方案,原公司与此员工原先约定的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发生变化,直接的结果是降薪了,员工不愿接受此调整;
此员工已在公司领过两次工资了,前两次的均是按原先约定的标准发的,但第三次工资还没发,不知是按公司新方案计算还是仍按原约定计算的;
目前公司还没为员工办理过设保,但有签过一份合同,不过合同一直在公司手上,没有给员工一份;公司对此员工的工作能力情况是较满意肯定的;
现在想知道,如果由此员工提出辞职,但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是否必须予以补偿,是否能看做是公司约违?如果由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员工能否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原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目前公司实际还未办理转正手续,想让此员工接受新的工资方案再转正并重签合同)?如果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决原劳动协议,公司的说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一方面员工实际工作的时间已超出三个月试用期时间,另一方面此员工实际上是不存在不合格录用要求的)
希望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解答,最好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国家相关规定,谢谢! 职工可以以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按照你说的情况,公司是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因为已经超出了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必须给补偿。不管是员工提出还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已经过了试用期了,在试用期公司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已经签订,不能重新签订。不给上社保就是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公司必须给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做满三个月的时间,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就说明你已自动转正,所以公司没有权利以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决原劳动协议。(不清楚你们具体签了几年的合同,所以不好说三个月试用期是否正确,可以参照法律条文),另外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吧,而且必须你要拿到一份的。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转正,即你们原来签订的合同生效,须按照合同执行,公司不得以工资改革未理由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你们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新合同),社会保险应该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开始缴纳,具体可以登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所以,你单位未给给你办理过设保是违法的,员工可以以公司未办理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做出经济补偿。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政策,员工在入职第一天起,公司就有为其缴交各项社保的义务,不管是不是在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下为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你提到的,前面签的那份合同,当时合同上还只是些基本的内容,包括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等,但签字方,只有员工,企业方当时还没有签字,也没有交给员工一份,这种合同是否算作无效? 不管当时企业是否签字,你已经领了两个月的工资,并且都是按照签订合同来执行的,所以按照客观实施来说,双方已经认定了合同的内容,当然合同也是合法,上面关于社保的问题,目前存在争议,查完劳动法律,找不到企业必须在试用期为员工购买保险的明确条文,所以一般也只是说企业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保,底气不是那么硬,但是你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的,详情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劳动局和相关的法律机构。你尽快将你的劳动合同拿回来,搜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的援助。 另外,你现在去找人事拿合同,他不给的话,你也可以去劳动局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告他,这样就双倍的赔偿哦,怎么说都是有理由的!如果个了合同,那么有合同为依据,如果不给,那么未签合同也是个理由 1、不能以单位没有在试用期为其办理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因如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种类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但国务院只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还在制定中,这样的单行立法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了。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仅有6条,其中第七十二条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于你所提出的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没有明文的强制规定。纵观《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也同样没有对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给予规定。但是在法理上,对于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其实并不需要法律来强制规定,因为试用期只是公司考查应聘者的胜任能力,应聘者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而社会保险是为在今后的工作中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提供保障或者为退休后的养老提供保障。试用期的人员处于一种不特定的地位(即可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可能不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今后是否会连续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存在不特定性,法律不会强制要求公司在试用期通过社会保险来保护被试用人员。况且你也同意了公司关于试用期不办理社保的条件。 2、不得以试用期公司整体调整薪资结构而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原因: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机制调整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工资待遇,虽然说此条只是针对提高,但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不得因按照正常的工资机制降低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工资待遇 3、公司没有解雇你,而是因为你试用期后觉得公司的现有环境不符合你的要求而主动提出的辞职,所以也没有理由要求公司给你经济补偿。 试用期本来就没有的吧 这里面太多的假设情况,最好等实际情况发生后,再与律师面谈! 纵横法律网 陆仲坤律师 您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但如果是真的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是委托律师处理,因为有些法律关系光看法条是不能解决的。 纵横法律网 唐菲菲律师 1、劳动合同从形式上是未能生效的合同。2、试用期不购买社保谈不上违法,目前我们国家各个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备,这种约定试用期内不购买社保的现象多,而且没人会解决。3、试用期后,公司跟个人之间可以作为平等主体进行谈判,所谓双向选择,对公司的工资等制度不满时,可以选择不签合同。4、所以,该员工可以不签合同,或在签了合同(公司虽没盖章,也没给他返还的情况下,自主权减少)后,也可提出离职,理由与试用时的制度不同而不能接受。5、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应返还一份给员工。 简单说明,现在公司与员工之间都是这样操作的,没有人能够给员工作主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