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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1月份和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今年6月23号我交了辞职信提出辞职,当时经理和我说的原话是“你的辞职报告我会签的。解除劳动合同。”这基本就是同意我辞职了,后来就没去上班了,但是过后我听说他在我辞职报告上签了什么单方面撕毁合同。现在找了一家新的单位要签合同,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我去原来公司那边开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我过去原来公司办这个证明的时候那个经理不给我盖章,也不给我办任何手续。现在真不知道怎么办。(我辞职后的那个月开始在原来公司那边的保险这些东西就全部停了没交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你可以录音证明原公司不肯开类似证明。 以后遇这个事就别听口头答应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