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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个单位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两个多月左右,该单位仍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辞职,进入新单位后,工作了近3个月,突然公司提出要扣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押金,不满此种不合理的要求,于是与单位协商后辞职走人。但在新单位期间,该单位一直为我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档案一直放在人才中心,并没有转到新单位)。
现在想办理失业证明,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于是到刚辞职的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该单位却说无法开证明。
我想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该单位是否有义务为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经了解,虽然在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但因已工作3个月,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让该单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无无理之处。我的这种说法对不对?
有哪位能指点一二!谢谢了! 2008年中国新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进公司一个月了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单位不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显然是不合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你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该公司有义务为你开具离职证明。如果公司拒绝,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
